关于贯彻执行《房产测量规范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时间:2015/8/22 16:31:2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榕房中预[2008]83号

近年来,我市房屋建筑出现许多新的建筑形式,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《房产测量规范》和《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(暂行)》等有关房产测量规范,做好我市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和产权登记工作,现结合我市实际,具体通知如下:
  一、落地窗、凸窗、飘窗等,其规划设计及现状均与楼地面处于同一水平标高的,计算面积。
  二、地下室设备用房专用的通风井、排烟井,无论其通过地面几层,均只计算地面一层面积。
  三、凸出屋面楼梯间、电梯井及设备用房,按屋面层规划设计层数分别计算面积。
  四、设计为入户花园、空中花园等建筑形式与阳台相似的,参照阳台计算面积。
  五、水池位于地下室范围之内的,计算面积;水池与地下室外墙相连的,视为室外独立水池,不计算面积。
  六、与阳台相连,设计或实际建成为放置空调机等设备的构筑物,不计算面积。
  七、建在幢内或与本幢相连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、地下人防用房、结构转换层(避难层)、架空休闲、架空绿化等,应视同套内建筑面积参与所在层、功能区及幢的共有面积分摊。
  八、电梯井原则上按自然层计算面积,但规划设计未停靠使用的楼层及缓冲层不计算面积。电梯井、楼梯间按设计使用功能区进行分摊。
  九、低层叠拼复式住宅,其供上层复式单元使用的楼梯,由整幢分摊。产权各方有合法分摊文件或协议的,按文件或协议办理。
  十、裙楼式建筑中裙楼部分与上层多幢塔楼视为“多幢”建筑计算共有面积分摊。
  十一、设备用房服务范围不明确的,如配电间、水泵房等,应由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使用情况证明再进行面积分摊计算。
  十二、设计为空调机房、配电房、水泵房等设备用房,但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仍未安装相应设备,测绘成果按配电房(备用)、水泵房(备用)标注,该部位不作为共有面积进行分摊,且应承摊其他共有面积。产权各方有合法分摊文件或协议的,按文件或协议办理。
  十三、设计为自动扶梯、电梯、货梯等,但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仍未建造或安装到位的,不计算面积。产权各方有合法面积计算及分摊文件或协议的,按文件或协议办理。
  十四、整幢办理产权登记的(含独幢别墅),按幢进行面积测绘(含外半墙)。
  十五、同一幢楼的外半墙参照下层标准层外半墙体厚度计算面积。
  十六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 日起执行。(以测绘数据备案收件时间为准)
  特此通知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          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